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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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

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

《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21年2月22日通過,於2021年2月22日公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河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文       號: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6號

頒佈時間:2021-02-22

實施時間:2021-04-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修復好、保護好白洋澱,發揮白洋澱的生態功能、防洪功能,保障河北雄安新區防洪排澇和生態安全,促進河北雄安新區高標準、高質量建設與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等規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等活動。本省行政區域內白洋澱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利用、環境污染防治、防洪排澇、生態修復保護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白洋澱流域,是指白洋澱澱區及其上下游涉及的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白洋澱澱區是指保持合理水位時的面積區域,上下游包括入澱出澱的瀦龍河、孝義河、唐河、府河、漕河、瀑河、萍河、白溝引河(含南拒馬河與白溝河)、趙王新河等干支流流經的區域。

第三條 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應當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規劃、協調推進,遵循規律、保障安全,屬地負責、協同共治的原則。

第四條 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應當統籌山水林田草澱城系統治理,加強補水、治污、防洪一體化建設,科學治水節水用水,實現白洋澱水面保持、水質達標、生態修復的治理目標,確保雄安新區以及白洋澱水安全。

第五條 白洋澱流域應當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等要求,推進上下游、左右岸、澱內外等全流域治理和保護,守住生態環境安全邊界,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創新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機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總體工作。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雄安新區內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生態環境質量和防洪安全負責。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製定責任清單,明確各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雄安新區防洪安全體系建設,調整完善流域防洪佈局,統籌流域防洪與區域防洪、城市排澇,構建預防為主、蓄泄結合、分區設防、確保重點的現代化防洪排澇減災體系,提高防災、減災、抗災、救災能力。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納入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重要內容,打造藍綠交織、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優美生態環境,實現以澱興城、城澱共融。

建立和完善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邊地區以及國家相關海河流域管理機構區域治水節水用水協同治理制度機制,推進水資源保護利用、生態環境治理和防洪等領域合作。

推進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完善生態環境、防洪防汛聯防聯控聯建等機制,促進區域協同立法、執法、監督,做到信息共享、政策統籌、應急聯動,共同推動開展白洋澱澱區及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管理體制,整合執法資源和執法職責,加強執法隊伍和執法能力建設,實施規劃、標準、預警、執法等統一管理,增強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能力。

白洋澱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流域與行政區域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加強流域聯合執法和聯防共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執法等措施,共同推進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白洋澱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立白洋澱流域水污染防治、防洪排澇等應急聯防聯控機制。

第十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水資源保護利用、生態環境治理、補水和防洪工程建設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加大財政投入,推行有利於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的經濟、產業、技術等政策和措施,保障工作開展。

第十一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優化產業佈局,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和運輸結構,推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綠色低碳發展,建設綠色生態宜居的城鄉人居環境,推動形成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白洋澱生態安全和防洪的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化與應用、人才培養與引進等工作,提高信息化、智慧化水平。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綠色技術創新攻關和示範應用,圍繞污染防治、防洪排澇、生態修復、水源涵養、資源節約和循環利用等,研發基礎性、系統性的關鍵共性技術、現代工程技術,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

第十三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普及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生態安全和洪澇風險意識,營造愛護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的良好風氣。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建立完善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機制,發揮環保志願組織和志願者作用。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妨害白洋澱生態安全和流域防洪行為的,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新聞媒體應當加強保護白洋澱的宣傳教育,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四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批准的白洋澱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規劃以及雄安新區防洪排澇規劃等相關規劃,依法制定實施方案或者實施意見,完善規劃實施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實施監督和考核,保障規劃有序有效實施。

第十五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控,落實生態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等空間管控邊界。區域、流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生態保護和防洪要求,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發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水安全保障的約束指導作用,並依法進行水資源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要求,確定白洋澱流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和資源利用上線,制定生態環境准入清單,建立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實施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准入清單管控要求,作為政策制定、執法監管的依據,不得變通突破、降低標準。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污染防治需求,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白洋澱流域污染物排放地方標準,完善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標準體系。

第十八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白洋澱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制定限期達標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雄安新區防洪保護區按照河北雄安新區防洪專項規劃要求,分區域按照二百年一遇、一百年一遇、五十年一遇等標準要求建設,並按照規劃期限和目標完成防洪排澇工程、風險管控、應急指揮體系等各項任務。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設置白洋澱流域監測點位和考核斷面,推動健全流域和白洋澱水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評價制度,完善跨區域水文、水質監測體系。建立完善與北京市、天津市和山西省等周邊地區以及國家相關海河流域管理機構相銜接的白洋澱及其上下游聯動的監測預警機制,加強對水生態環境監測和管理。

第二十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依法實施產業准入制度,嚴格對水資源消耗等實施總量和強度雙控。依法取締散亂污企業,禁止新建高耗水、高排放的企業和項目,對現有高耗水、高排放的企業和項目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改造、轉型、關停或者搬遷。

白洋澱流域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傳統產業的管控,實施產業目錄清單管理,依法淘汰不符合雄安新區發展方向的企業和項目。

第二十一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工業集聚區建設,根據產業結構調整和佈局優化的要求,引導工業企業入駐工業集聚區。

工業集聚區應當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固體廢物收集和處置設施等公共設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行,實現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和固體廢物收集處置全覆蓋和無害化達標排放。

第三章 環境污染治理

第二十二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治理監管責任,以改善白洋澱水質為重點,實行全流域聯動綜合治理,採取控源、截污、治河、補水等系統治理措施,提高生態環境質量。

第二十三條 白洋澱流域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實施更嚴格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 白洋澱流域內禁止下列污染水體的行為: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四)向水體排放含有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熱廢水、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五)向水體排放未經消毒處理且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六)向水體傾倒、排放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七)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八)在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澱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九)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五條 白洋澱流域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範圍、實施步驟和管理類別名錄,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

依法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立環境管理制度,不得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依法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設置、管理和使用污染物排污口及其污染物監測設施,並在排污口安裝標誌牌。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河入澱污染源和排污口的監管,限制審批新增入河排污口,逐步取締入澱排污口,嚴禁污水直接入河入澱。

第二十七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建設城鎮雨水收集和調蓄設施,新建排水管網應當實現雨污分流;對老舊排水管網實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備改造條件的,應當採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防止污水直接入河入澱。

第二十八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實現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全覆蓋。

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鼓勵、支持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進行尾水深度處理,促進資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九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污泥處理設施納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推動同步建設污泥處理設施與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協同處理,加強污泥無害化、資源化處理處置。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單位應當安全處理污泥,保證處理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禁止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和處理後的污泥。

第三十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加強污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快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廁所無害化、清潔化改造,實現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全覆蓋。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澱中村、澱邊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實施雨污分流,實現污水收集處理和再生利用全覆蓋。相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村的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設施的日常管理。生活污水經過處理後排入白洋澱的,應當達到白洋澱相應水功能區水質標準。

第三十一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採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進行綜合整治,有效防治和限期消除黑臭水體。

第三十二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考慮地下水環境狀況和開發利用情況,根據區域功能定位,實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管理,開展地下水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嚴格監控地下水污染,實施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

取用地下水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嚴禁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三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生態環境的治理和保護,優化農業種植結構,鼓勵發展綠色生態農業,組織開展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施用肥料和農藥,控制和減少化肥和農藥使用量,嚴控農田退水。在入澱河流乾流河道管理範圍外延的規定距離內禁止施用化肥、農藥。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四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要求劃定水產、畜禽養殖禁養區,合理佈局水產、畜禽養殖區域。

在白洋澱澱內以及澱邊、入澱河流沿岸規定範圍內,禁止從事水產、畜禽等養殖活動。澱內控制捕撈行為,設定白洋澱禁漁期,非禁漁期科學合理捕撈。

畜禽養殖產生的污水、糞便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禁止直接排入河流、澱區。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户收集、集中處理。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建設廢水、糞便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集中處理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保證污水達標排放。

第三十五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澱泊連通性恢復、水動力改善、澱區生態治理、行洪暢通、澱泊風貌保護等要求,有序清除白洋澱澱內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圍堤圍埝及其道路,修復水生態環境。禁止違法違規在白洋澱澱區內修築圍堤圍埝及其道路。

第三十六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加快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推進城鄉垃圾一體化處理和無廢城市建設,提高生活垃圾的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第三十七條 白洋澱流域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河澱保潔責任制和河澱保潔常態化巡查制度,及時清除河澱內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有害水生動植物。相關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協助做好河澱清潔工作,及時發現、勸阻和向有關部門報告向河澱傾倒廢棄物等損害河澱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白洋澱流域產生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衞生規劃,合理佈局、建設、運行、管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加強對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重點防控重金屬污染地區、行業和企業,加強對涉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加工企業的生態環境監管,推動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對重點防控區域內的涉重金屬污染企業,依法依規取締、關停或者有序退出。禁止在重點防控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

第四十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確定區域功能定位,建立土壤污染協同防治機制,嚴守土壤環境安全底線。

對農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優先保護制度,嚴格實施風險管控措施,提升安全利用水平。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礦渣等。

嚴格落實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制度,對建設用地依法開展調查評估。未按照規定開展調查評估和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加強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壤污染治理,建立土壤污染治理評估和檢查驗收機制。

第四十一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科學核定和控制白洋澱船舶數量,劃定船舶禁行、限行區域。除特種作業船舶外,禁止新增燃油動力船舶,通過採取回收補償等措施,加快淘汰、替換或者改造現有燃油動力船舶。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依法回收,禁止排入白洋澱以及周邊水體。

第四十二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合理佈局白洋澱旅遊景區、景點,加強安防監控、消防、應急救援等設施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澱內建設旅遊設施。

旅遊景區、景點應當集中收集處理污水和垃圾,禁止隨意排放污水、棄置和堆放垃圾;加強對遊客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禁止隨意丟棄垃圾等可能造成污染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加強京津冀以及周邊地區重點污染物協同控制,統籌大氣、水、土壤污染協同治理,改善白洋澱流域生態環境質量。

第四十四條 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排查與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重點加強飲用水水源地、澱區、入澱河流的生態環境安全防範。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 防洪與排澇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防洪專項規劃等要求,堅持流域防洪體系建設與雄安新區發展佈局相結合,統籌水資源利用與防災減災、防洪排澇工程與生態治理和城市建設。依託大清河流域防洪體系,按照上蓄、中疏、下排、適滯的方針,發揮白洋澱上游山區水庫的攔蓄作用,疏通入澱河流以及白洋澱行洪通道,加大下游河道的泄洪能力,加強堤防和蓄滯洪區建設,提升流域防洪能力。

第四十六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洪工程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同蓄水、補水、抗旱和改善生態環境統籌兼顧,高標準高質量推進防洪工程建設,增強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澱、湖泊等調蓄洪水的功能,確保達到規劃要求。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防洪排澇工程實行屬地分級管理,並負責相關防洪排澇工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涉河項目審批。建設涉河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穿、跨、臨河湖以及穿堤的橋樑、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監測等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對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發現危害堤壩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等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在白洋澱流域蓄滯洪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禦措施,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開工建設。

防洪和河道工程等依法取得采砂許可進行採砂的,應當採治結合,兼顧防洪排澇和重要基礎設施等安全,及時進行清淤疏浚,確保行洪暢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河道採砂活動。

第四十八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蓄滯洪區建設與管理要求,加快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圍堤、隔堤、進退洪設施等防洪蓄洪工程建設;根據蓄滯洪區的洪水特點、風險程度和人口財產分佈狀況,科學安排安全區、撤退路、防洪樓、高村基、圍村埝、避水台等應急避險設施建設。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省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分洪標準依法啟用蓄滯洪區。白洋澱流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前做好受威脅羣眾轉移安置以及重要設施的保護工作,並加強蓄滯洪區圍堤、進退洪設施、應急避險設施等的安全巡查工作,發現險情及時處置。

第五十條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完善內澇災害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

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雄安新區防洪專項規劃要求,堅持截疏蓄排結合,統籌推進生態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結合的系統化排澇體系建設。加強城市建成區外圍蓄滯洪區的建設與保護,做好城市建成區與外圍區域水系銜接,完善排澇調蓄、雨水管渠、排澇閘站等設施,加強排水防澇設施檢測、養護和管理,保證排水防澇設施安全有效運行。

第五十一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海綿城市、韌性城市等建設要求納入相關規劃建設管理,構建水源保障、流域以及城市防洪等安全和應急防災體系,增強水源、防洪排澇等安全隱患防控能力。在城市新區、各類園區、成片開發區建設中,最大限度減少城市開發建設對防洪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提高城市吸納、調蓄雨水和防災減災的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強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內澇防治能力。

第五十二條 白洋澱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非法排污、設障、捕撈、養殖、採砂、採礦、圍墾、侵佔水域岸線等活動進行清理整治,防止水域污染、水土流失、河道淤積,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道通暢。在白洋澱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

(二)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

(三)破壞、侵佔、毀損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器材、物料等物資;

(四)在水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或者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砂、採石、取土等活動;

(五)圍湖、圍澱造地,擅自圍墾河道或者圍堰築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 白洋澱流域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雄安新區防洪工作按照國家批准的防禦洪水方案執行,服從統一調度指揮。汛期運用流域內水庫、閘壩和其他水工程設施,應當服從有關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推進與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水文情報信息共享、洪水應急監測協同聯動等機制,納入海河流域防洪體系建設內容,統籌上下游防治洪水安排,共同保障雄安新區及其下游地區防洪排澇安全。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水行政、氣象等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白洋澱流域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完善洪水監測、預報、調度、搶險、救災等工作機制,加強防洪排澇信息監測和採集,提高防洪排澇安全保障水平。

第五十五條 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排澇總體安排。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學調蓄、合理利用洪水雨水資源,優化水環境。

第五十六條 在跨行政區域的河道邊界上下游規定的範圍內和左右岸進行引水、蓄水、排水等工程建設的,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和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河道水流的自然徑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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