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律師草擬合同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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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的人沒有法律責任,因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可以對合同內容作出取捨,簽訂後,合同內容就代表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由雙方當事人承擔責任。起草合同時,要注意下列法律問題:

我國的律師草擬合同是否承擔責任?

(一):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已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

(二):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三):當事人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

(五):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的條款是合同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規定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文。合同的條款就是合同的內容。合同的權利義務,除法律規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條款確定。合同的條款是否齊備、準確,決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順利地履行、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條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條規定了合同的主要條款。但是,並不是説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項就會導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無效。主要條款的規定只具有提示性與示範性。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內容要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這些條款,但不限於這些條款。不同的合同,由其類型與性質決定,其主要條款或者必備條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買賣合同中有價格條款,而在無償合同如贈與合同中就沒有此項。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堅持合同的訂立以對特定事項達成協議為條件,則在這些特定事項未達成協議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當事人各方在訂立合同時,有意將一項合同的內容留待進一步商定,則儘管這一項條款沒有確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合同的應用也越來越多。但是因為合同約定疏忽而產生的糾紛也是不少,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了自己需要和他人簽訂合同的情形的時候,是要及時的注意合同內容條款的書寫以及合同簽訂的程序規定的,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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