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工程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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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工程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我國工程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1、不可抗力

根據我國《民法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具體地説,不可抗力獨立於人的意志和行為之外,且其影響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兩種。

此外,對於不可抗力免責,還有一些必要條件,即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履行不能之時,債務人須及時通知債權人,還須將經有關機關證實的文書作為有效證明提交債權人。

2、債權人過錯

債權人的過錯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人不負違約責任,我國《民法典》對此有明文規定的有第823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3、其他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主要有兩類:第一,對於標的物的自然損耗,債務人可免責。這一情形多發生在運輸合同中。第二,未違約一方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債務人對擴大的損失部分免責,我國《民法典》第591條內容:“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二、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施工合同雙方乙方為承包人,另一方為發包人,施工合同的違約責任主要是合同雙方的責任:

1、承包人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2、發包人的責任

(一)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在我們的日常的生活中,總會與他人簽訂各種類型的合同,但是合同履行期間因為政策、外力等原因,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意外,此時我們需要注意保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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