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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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普遍對於繼承這個詞語都比較敏感,這是由於繼承會涉及到權益的事項。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裏,很多人東西都可以繼承,但是通常會有人疑惑國有土地的使用權能不能夠繼承,也就是説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可以繼承的,有三點具體理由:

1、首先應該認定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我國物權體系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典型的用益物權,劃撥作為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種合法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也屬於用益物權。因此,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權利性質來看,劃撥土地使用權理應能夠繼承。

2、從立法本意來説,國家在劃撥土地轉讓過程中收取土地出讓金,是對劃撥土地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土地有關的收益的一種分配,劃撥土地是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的,將其在轉讓房地產過程中獲得的與土地有關的收益上繳或以繳納土地出讓金等方式上繳國家無可厚非。但是當自然人死亡,發生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繼承時,既無土地交易也無土地收益,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不能將繼承混同於轉讓而收取土地出讓金。

3、從房地合一以及繼承這一法律行為的角度來説,“房隨地走、地隨房走”,房屋所有權發生繼承後,由於房地不可分離,土地使用權也當然隨之繼承。

二、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辦程序

(一)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覆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2、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製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4、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評估收費

根據行政許可收費標準收取以宗地評估報告評估基準地價的總額計算各項費用。

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依照本辦法實行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農業、林業、水利系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用於非農業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三條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外商、外資企業,均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記,由市、縣土地管理、房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定分別辦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均應簽訂書面合同。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權受讓方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由當事人雙方簽訂。

我國法律中規定的是劃撥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在這裏小編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我國也並不是所有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可以進行繼承的,需要看具體的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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