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對方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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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離婚對方到場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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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調解離婚

婚姻家庭案件的調解工作是伴隨整個訴訟始終的,大體分為以下步驟:
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你到了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有可能不會直接給你立案,而是先收下你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訴前調解法官會通知被告,詢問基本情況,並採用不同形式對雙方都進行調解,如調解成功離婚,出具調解書,如調解和好,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2.庭前調解: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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