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離婚調解的時候應該怎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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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離婚調解的時候應該怎樣做?

法院對離婚調解的時候應該怎樣做?

離婚糾紛的調解,法院對於夫妻雙方仍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考慮等雙方冷靜下來後,幫助當事人回顧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難,走過的歷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發當事人夫妻情意。對於夫妻雙方不具有和好可能的,調解員要提高釋法能力,分別向當事人闡述離婚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二款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法院調解離婚的階段有哪些?

法院調解離婚,有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並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自己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自己,然後會通知自己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繫,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後,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説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着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走訴訟的方式進行,那麼是需要在庭審之前對案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的方式會針對案件的實際情況處理,如果能調解成功,那麼就可以不用走訴訟的方式進行,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會按規定的流程走,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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