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不動產登記證是否下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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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撤銷不動產登記證是否下達執行?
法院撤銷不動產登記證是需要下達執行的,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執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户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動產登記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説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能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情形有哪些?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法院作出的任何判決、裁定都需要下達執行,不管是行政機關還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當然法院也不會隨便做出撤銷不動產登記的判決,決定撤銷不動產登記是需要有正當理由的,如果當事人對一審的判決有爭議,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