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調解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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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調解書生效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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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只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沒有簽收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嗎

  一般有以下三種見解:
  第一種意見認為,我國民訴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的,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因此,在黃某拒絕簽收調解書的情況下,雙方原先達成的調解協未發生法律效力,法院應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當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中達成的協議作為判決依據作出判決。理由是:民事案件主要是人民法院運用法律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當事人在法院主持調解達成的協議,就是其對自身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根據私權自治的理論,當事人在法院主持調解中所達成的協議,就相當於解決他們民事爭議的一種“合約”。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人民法院應當依照雙方達成的協議判決。
  第三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和蓋章後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根據上述規定,被告黃某拒絕簽收調解書並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法院可以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向雙方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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