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追加被告的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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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追加被告的調解書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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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請書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2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審判實踐中,一般會考慮原告、被告、證據以及當事人與本案的利害關係。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我們需要清楚自己起訴的被告是誰。但是涉及本案,與本通知其參加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三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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