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調解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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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效調解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審?

生效調解書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審?

(1)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調解書不服,認為調解書系受脅迫(威脅)簽訂,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法,可以申請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2)案外人可以申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

案外人對原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權利,且無法提起新的訴訟解決爭議的,可以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利益被損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作出原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3)人民法院主動對調解書再審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再審。

(4)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提請本院院長再審

執行員在執行本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院長審查處理。在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時,發現確有錯誤的,可提出書面意見,經院長批准,函請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二、申訴再審到開庭多長時間?

再審申訴到開庭大概是三個月的時間,實際上關於申訴到具體開庭的這樣的,一個時間限制在我國的民訴法當中,是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的,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會盡快的來進行處理,只不過考慮到他們的事項比較多,所以在三個月左右。沒有開庭的相關規定,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調解書生效之後,執行人員對調解書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再審。再審申訴到開庭大概需要三個月的時間,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於處理再審案件時需要考慮的事情較多,因此需要三個月左右的時間。當事人申請再審應該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之前收集的新證據,新的證人證言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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