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滯納金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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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滯納金的計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都有納税的義務,但有的時候納税的個人或者企業會忘記交税或者沒有足夠的資金交税,就會延遲交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這就需要繳納税收滯納金,有的人會對税收滯納金的計算有疑問,下面就和小編一起來了解吧!

一、 什麼是税收滯納金?

徵收滯納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税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税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

按照規定,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進口環節消費税的納税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税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税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税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税款0.05%的滯納金。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税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税義務。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税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税義務人繳納税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例如,繳款期限的最後一天是9月30日,該日恰好是星期日,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甘與10月4日、5日互相調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如果納税義務人在9月30日仍未繳納税款,則從10月1日開始即構成滯納。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税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徵收税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税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税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税款之日止所滯納税款的0 5‰的滯納金。

二、 税收滯納金的具體計算方法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税、進口環節增值税、消費税單獨計算,起徵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徵收。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税税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税税額×0.5‰×滯納天數

按時交税,是每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基本職責。在這裏小編提醒大家及時交税,不僅是完成自己作為公民的義務,也避免了繳納税收滯納金,更不必擔心税收滯納金的計算等問題,如果還有關於税收滯納金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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