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機關加收的税收滯納金是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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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務機關加收的税收滯納金是罰金嗎?

税務機關加收的税收滯納金是罰金嗎?

税款滯納金不是罰金,税款滯納金是指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納税義務時,税費機關以對其設立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為手段,促使納移人履行納税義務的強制執行方式,是一種比較緩和削間接強制措施。

二、滯納金是指什麼?

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指針對不按納税期限繳納税款或者不按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款項一定比例的金額,它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特點: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徵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採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三、罰金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1、罰金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

2、特徵

罰金具有以下特徵:

(一)罰金與沒收財產一樣,都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採取的強制性財產懲罰措施。

(二)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

(三)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四)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涉及的是刑罰的執行問題。

在實際生活中,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都必須按照國家的税收標準進行納税,如果在税務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納税的,税務機關就會對其加徵税收滯納金,一般是按照一般按納税金額的千分之五加收,這是為了客觀上督促納税人履行納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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