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繳税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一、拖欠繳税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補繳税款的滯納金是按照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税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
納税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税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税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税款和滯納金法院不可強制執行?
執行部門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未按照《税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的;
2.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税擔保人未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3. 被執行人對《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可見,按照《税務稽查工作規程》的規定,税務稽查部門的強制執行權限具有兩個特徵:
(1)税務機關既可以對税款、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又可以對罰款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2)無論何種情形,税務機關都可以選擇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税務機關對於納税人的繳納税款的時間都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如果納税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繳納税款,輕者會被罰款和繳納滯納金,如果欠繳税款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會被企業帶來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