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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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9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執行通知,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後的十日內發出。執行通知中除應責令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

2、第294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3、要注意的是:在”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一、為了運算方便,我們可把日滯納金化成月滯納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

由於會費是每月付的,這就是一個連續而且動態的算法,看似麻煩,其實是有規律的,在數學上這是典型的等差數列。等差數列的前N項和的公式是Sn=N(A1+An)/2,這裏的Sn是應付的滯納金數,N是欠費的月份數,A1是欠費的起始月份的滯納金數,An是欠費的最後月份的滯納金數,A1=0.09NF,An=0.09F,這裏的F是應付費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簡得出Sn=0.045FN(N+1)。實際情況滯納天數可能超過足月,為使超過天數也計算進去,此公式可相應完善成為:Sn=0.045FN(N+1)+0.003F(N+1)×T,T為足月後另外還超出的天數。公式關鍵是N的選定,由於公式是由數列推導出來的,所以取N數必須要符合數列條件,即所取N婁必須是按足月來計算。

二、滯納金S=KN×0.003×T,即滯納金S=月管理費(K)×欠費月數(N)×0.003(係數)×月欠費的平均日長度(T)。上式既直觀,且運算簡便,開票據時,我們能充分保留原始數據,使業户一看就懂,同時又瞭解,T的確定也極其方便,若某户連續欠費N月於A日結清(每月按30天計算),那麼T=(N-1)/2×30+A天。為了運算的便利,我們又可以知道滯納金S=KN×0.003×[(N-1)/2×30+A],A為結算當月日期數。例某户管理費80元/月,1998年8月起欠至1999年元月10日結算,滯納金S=80×5×0.003×[(5-1)/2×30+10]=84元,在開滯納金票據的時,T的運算應省略,即在發票收款項目欄內寫明的80×5×0.003×70即可。同理,若欠費中途調整,上面公式同樣適用,管理費差價為正滯納金取加,負則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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