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能按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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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能按工傷待遇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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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能按工傷待遇嗎



    工傷假與病假本質不同,待遇各異。


    職工工傷停止工作期間,稱為停工留薪期,是遭受職業傷害依法休息,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按正常上班一樣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病假是職工本身健康原因,需要休息接受治療,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有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80%確定病假工資標準。


    1、工傷期間醫院開具疾病證明書,讓受傷員工休息,請假期間應該按照工傷假起算,單位需要支付員工請假期間的工資。工資和福利待遇保持不變,按月發放。


    2、發生事故後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結果為工傷才能夠按照工傷假計算工資,如果沒有認定為工傷,受傷後請假期間應該按照病假計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如果員工請的病假事由只是因為單純的身體素質的原因而與單位沒有直接的關係就不能算在工傷範疇內向單位索賠,但是如果是因為長期的工作導致其身體損害而必須去醫院治療才能視情況來判斷是否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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