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病假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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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生活節奏快,很多上班族經常加夜班,長久下去,身體吃不消就會生病。員工因病向單位請假,屬於病假,單位都會批准的。在病假期間,員工還可以拿到一筆工資,當然不如正常上班拿到的多。那麼,江蘇病假規定是怎樣的?小編結合當地政策文件和大家講一講。

江蘇病假規定是怎樣的?

一、江蘇病假規定是怎樣的?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如何確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江蘇病假規定的內容,職工向單位請病假的,拿到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八成。在計算病假基數的時候,可以參考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或者合同中規定的工資標準。當然,病假是有期限要求的,超過醫療期後,職工不宜繼續工作的話,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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