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的工資是否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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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的工資是否發放?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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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的工資發放

如果購買了生育保險,那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這叫生育津貼。如果生育津貼低於產前工資標準,那就支付產前工資,生育津貼貼給用人單位,如果高於則支付相應的生育津貼,生育津貼貼給個人。簡單而言,女性勞動者在這期間拿到的是由社保機構發放的錢,相當於產假期間的“工資”。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產假期間還繼續按之前的工資標準發放,那就另當別論啦;若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生育保險,那在法定的休產假期間,職工的工資就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標準則是產前的工資標準。至於獎勵獎的工資,當然是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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