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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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流產假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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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上述法律並沒有規定享受產假的前提為婚後計劃內生育,而僅僅規定為“懷孕”。從另外一方面講,如果因為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或“未婚先孕”,就剝奪其休產假或流產假進行恢復身體健康的權利,要求其分娩前後也要來上班,既不符合實際又違背基本法理。
當然,需要説明的是,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情況,雖然可以享有假期,但是相關待遇可能不能享受到,即我們常説的“有假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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