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於婚假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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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婚假喪假

職工在工作期間會涉及到結婚生子的情況,而不管是結婚還是生子,此時其實法律上面都規定單位需要給予一定的假期,結婚對應的是婚假,而生子對應的往往就是產假或者陪產假了。其中不管是初次結婚還是二次結婚,其實都要求單位給予職工相應的婚假,結合相關的規定來看,目前我國的婚假天數一般是3天左右,而在婚假期間,作為用人單位也是應當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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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婚假


《勞動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新勞動法婚假規定就這一條,所謂法定,就根據根據《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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