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婚假幾天 - 勞動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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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法婚假天數

勞動法婚假幾天?勞動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等法律已經取消了晚婚假的規定。

二、勞動法婚假天數法律規定

(一)法律法規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民法典》中無任何提及關於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二)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1、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2、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所以,我國雖然對於婚假天數沒有法律

4、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所以,雖然勞動法婚假幾天在法律層面尚未有明文規定,但是依據相關法規與規範性文件中的條文,我們通常都按照最長的3天計算。另外,因為各地陸續都取消了晚婚假,所以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新人建議參照當地是否已經取消晚婚假來計算出實際婚假天數。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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