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長期病假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五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員工長期病假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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