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探望權協議是怎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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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探望權協議是怎麼寫的?

甲方(男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

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的協商,現就雙方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權等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女兒__自 年 月 日起由女方__撫養,直至年滿18週歲,其間負責其日常生活、健康和教育等方面的監護。

二、被撫養人的撫養費及支付方式

1. 男方__ 則每年支付撫養費__元,不承擔具體撫養工作。

2.男方應於每年的12 月1-5日前將兒子的撫養費匯至女方指定的銀行帳號。

三、探視權

1.男方對孩子_____享有探望權。

2.探望時間及方式,沒有撫養的一方每個月可以探望一次。

3.探望之前,必須先經與女方電話聯繫。探望期間,要保證孩子的安全及身心健康、愉快。

四、如遇其它未盡事宜或應時事宜,按照一切有利於孩子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雙方各一份,一份交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户口遷移手續,户口遷移手續自本協議簽訂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____      乙方: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綜合上面所説的,探望權是屬於不撫養孩子一方所擁有的權利,在寫離婚協議時就需要把探望權的相關事項註明清楚,同時對於探望的時間,次數也必須要寫在其中,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而且在探望時另一方也必須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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