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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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 第八條

對於每一位的勞動者而言,憑藉自己的勞動成果獲得報酬是一件開心的事。而每每員工去公司面試,最關心的一個核心就是公司對於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員工福利待遇。現在的福利待遇指企業為了保留和激勵員工,福利是非現金形式的報酬,而津貼是以現金形式固定發放的。工資的及時發放以及福利的保障是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最為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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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 第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税率,税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1]
三、第十八條修改為:“税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説的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税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説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五、個人所得税實施條例 第八條修改為:“税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説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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