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勞動合同還能別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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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在確定勞動關係的同時是要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簽訂了勞動合同並蓋章之後,這個勞動合同就代表着生效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違反裏面的法律條約的,那麼簽訂了勞動合同還能別的單位?

簽訂了勞動合同還能別的單位?

一、簽訂了勞動合同還能別的單位?

舊勞動合同未解除,在不影響完成現任職單位的工作任務且現任職單位不反對的情況下,可以和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新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這實際上是關於勞動者兼職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見,勞動者在不嚴重影響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或者本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是可以再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兼職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如果勞動者兼職並因此給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同時籤二家勞動合同,法律並未禁止。所以籤雙份合同並不違反勞動法。

新勞動合同法已再次明確,員工可以簽訂雙份合同。如其中對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就允許員工可以多份勞動合同。

籤雙份合同是否對在職的任意一家公司造成損害這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雙份合同並不必然造成對在職企業的實際損害。如有的員工兼職,在業餘時間打工,法律是不禁止的。

雙份合同,如兼職公司的工作,影響了現在職工作的工作,並是已嚴重或經在職公司教育後,仍不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見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四款。

兼職工作,對在職企業造成損失的,兼職企業具有連帶賠償責任,這是由在職企業舉證,一般在職企業很難舉證。

這個答案是否定的,是一定不可以的,因為在這個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同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期限還沒有到,合同也沒有執行完畢,所以當然是不可以在和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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