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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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與辭退員工沒有必然的關係,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的次月開始主張雙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11個月雙倍工資;在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雙倍工資計算到解除勞動關係之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辭退員工怎麼辦?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合上面所説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者是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經濟補償,而且還是每月按雙倍的工資來進行支付,所以,未籤合同的行為是不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而且還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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