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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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一、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2、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

3、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週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税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裏面。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於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症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於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正常工作期間來計算其平均應得工資。這個經濟補償金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還有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和加班工資也在其內。相關法律條例針對經濟補償近的支付標準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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