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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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很多人認為平均工資與自己的關係不到,但其實在涉及到一些賠償的時候,如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等等的時候,往往就會需要用到這個平均工資。一般會按照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多少倍來實際計算賠償數額,而平均工資的確定自然是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來計算的,使用的範圍自然也是在本地區,而不會涉及到其他的地區。從這點上也就能看出,對於平均工資,其實各個地區劃定的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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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前12個月平均工資怎麼算

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應當根據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公司應當將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應發工資”與年終十三薪加在一起,計算出其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其經濟補償金的工資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這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年終獎十三薪”是獎金的性質,屬於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因此用人單位在對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基數進行計算時,應當將勞動者年終獎十三薪計算在“前十二個月工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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