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員再次被起訴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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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再次被起訴,和之前一樣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失信人員不會被拘留,人民法院一般會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失信人員再次被起訴會怎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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