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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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的保護人們的權益,國家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根據我國實際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範、行政規範,在具體的事件中該運用何種規範,需要根據當時的情形來判斷。對於提起行政訴訟,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被受理?

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再次提起訴訟是否會被受理?

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提起訴訟再次提t是否會被受理?

對於不服行政訴訟的結果的,可以在限定期限內再次提出行政訴訟。

二、如何理解對於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由選擇制度,即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選擇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申請訴訟。如:礦山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種情況下,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但如果選擇了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申請行政訴訟。

2、議前置制度,即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必須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不允許未經過行政複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的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同税務機關在納税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税務機關的納税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在這裏行政複議程序是提起該行政訴訟案件的必經程序。在複議前置的情況下,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只有出現了以下三種情況,申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是行政複議機關明確告知不予受理;二是複議機關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申請人不服;三是已超過了法定的行政複議期限。

三、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一般是書面提出。為了方便申請人,可以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2、申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3、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許可規定,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答覆申請人的疑問。4、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機關經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即申請事項是否屬本行政機關管轄範圍;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是否按規定提交了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根據不同情況,按行政許可法第32條分別作出處理。

若行政機關的行為確實違法了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且受理案件的機構沒有按照既定的程序審理案件,且再提起訴訟時提供的證據充分,則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請求是會被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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