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離婚孩子的探視存在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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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離婚孩子的探視存在什麼問題?

在夫妻雙方離婚後,受傷最為嚴重的則是子女,為了保證孩子能健康的成長,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在離婚後,沒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的方式探視孩子,但現實生活中,存在阻礙其進行探視的現象,具體來説,新婚姻法離婚孩子的探視存在什麼問題?

一、新婚姻法離婚孩子的探視存在什麼問題?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係。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於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離婚的原因,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麼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5、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二、解除這些問題的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採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户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離婚訴訟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願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於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儘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於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於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採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於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於細緻,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着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於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願。另外,對於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監護權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範圍不應僅限於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筆者認為,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

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週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於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籲,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但是阻礙一方按照約定的方式進行探視的現象也是較為常見的,這也是由於很多公民對法律規範不瞭解的原因所造成的,相關部門需要加強相關法律規定的宣傳力度,對於起訴對方拒絕其按照約定進行探視的期限,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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