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醫保卡可以買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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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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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機構的民事責任(侵權和違約)

事責任,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的基本規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其特殊情形)、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以行為人過錯作為確定和追究行為人侵權責任依據的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二者間的因果關係確定加害人責任的歸責原則,行為人有無過錯對確定責任的有無沒有影響。學校對學生傷害後果主要負過錯責任。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校承擔責任的前提都是學校存在安全教育、管理上的過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學校責任一般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不能完全排除。法律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使適用對象予以特別規定,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應以法律的明確列舉為限,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過錯責任包括職務侵權責任、產品缺陷致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環境污染致害責任、動物致害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案件包括產品致人損害案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一方對非機動車或行人致害的案件、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案件、高度危險致人損害案件、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案件(動物園的責任除外)、用人單位和用人個人承擔僱主責任的案件、監護人承擔監護人責任的案件。只有教育機構行為構成上述責任時,才屬於無過錯責任範疇。教育機構作為事業單位法人,依法被禁止從事盈利活動,幾乎不會構成上述責任或造成上述案件發生。(一)受害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本條是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如何承擔責任的規定。在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十週歲的兒童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還包括痴呆症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也不能經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獨立實施民事行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對教育機構的責任歸結上採用過錯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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