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工企業工傷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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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企業工傷退休待遇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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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工企業改制人員安置有什麼規定


(一)與企業保持正常勞動合同關係的在崗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係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為:

1、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改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部關於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8]34號)第2條:“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與職工經協商確實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三)項的規定辦理。”

2、付清拖欠職工的工資、集資款、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關於印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係處理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3號)第1條第5款:“(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改制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改制企業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

(二)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係但外借到其它單位工作的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係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通常的做法及法律依據與在崗職工相同。

(三)與企業保持勞動合同關係但已簽訂專項待崗協議的職工,企業有權根據自身改制的實際需要,與這部分職工變更勞動合同關係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若企業欲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通常的做法為:1、改制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2、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待崗前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參照在崗職工的情形;待崗後每滿一年按照企業所在地最低月工資標準進行補償。

軍工企業對於國家來説就是為其提供防衞安全的裝備來源,所以企業員工也擔負着非常中的工作壓力而需要相應地得到補償,尤其是在企業改制之後就應當為員工提供適宜的安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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