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都做了那些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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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湖北省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都做了那些具體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湖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施工和拆除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羣眾監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在各自的業務範圍內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負責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行政措施防範特大建設安全事故的發生併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具體工作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選擇具有相應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施工任務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向建設工程參建各方提供施工現場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等地下管線的準確資料並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規定在開工前撥付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有特殊安全防護要求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約定其安全防護費用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在不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保證條件下施工也不得購買或強行指令施工單位購買使用不符合安全衞生標準的建築材料安全防護用品機械設備

第十一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否則不得施工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全面準確的地質勘察報告和相關資料在進行勘察作業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保證所設計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註明

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不能保證建築結構和作業人員安全的施工單位應向建設監理單位報告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修改設計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設單位報原審查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安全生產資格條件並按時參加年度資格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施工

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起重設備安裝附着式升降腳手架搭設爆破與拆除腳手架搭設等專業施工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承包或勞務承包資質證書方可從事相關業務的施工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按照規定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安全管理人員施工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或者培訓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安全員和從事特殊工種的人員應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按國家頒佈的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專款專用

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明確的安全生產措施對於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應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檢查督促作業人員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發現並處理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施工安全技術規範規程的行為

第二十條工程竣工前施工單位應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綜合分析報告和管理資料報送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綜合評定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施工單位應立即向當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在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並做好書面記錄現場重要痕跡應當拍照或錄像妥善保管好有關物品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監理並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理責任施工安全監理應與工程的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實施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承接監理任務後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安全監理計劃工程施工過程中應採取有效的安全監控措施

監理工程師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的應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

第二十四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造成的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不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髮生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必須符合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等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實行封閉管理正在施工的建(構)築物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封閉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硬化並有交通指示標誌危險地段應設置安全通道並懸掛警示標誌施工中不得使用竹質材料搭設腳手架不得使用獨杆吊等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機械設備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安全衞生要求的職工生活設施膳食和飲用水等施工現場應當配備急救人員設置必要的醫療和急救設施

第二十八條施工現場應設置符合標準要求的消防設施在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進行施工或者儲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應採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深基坑工程的施工方案應經相應級別的專家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基坑施工時應設置合理安全有效的臨邊防護排水和防止臨近建築物危險沉降等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實行三相五線(TN-S專用保護零線)三級配電兩級保護末級開關箱一機一閘一漏一箱等制度對施工現場外小於安全距離的輸電線路應採取特殊的安全防護措施供電部門應為施工單位實施防護措施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施工現場的各項安全技術資料應做到及時完整歸檔並有專人管理

第四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安全生產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必須配備與當地工程量相當的具有土建電氣和機械等相應專業知識的監督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法對從事工程建設的單位和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安全監督管理檔案並在I程竣工30日內對工程施工全過程中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出綜合評定綜合評定結果作為施工單位安全資格和企業資質年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安全防護用具及其他安全生產條件進行檢查發現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監督施工單位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重大事故報告後應迅速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通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接受同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施工單位提供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的

(二)施工安全條件不完備強令施工單位施工的

(三)未按規定選擇具有相應安全資格的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施工任務的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進行施工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

(三)施工現場經安全檢查考核達不到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要求的

第三十九條施工現場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停業整頓給予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項目經理安全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等持證人員降低資格等級或吊銷資格證書

(一)發生四級及四級以上重大事故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

(三)發生四級以上重大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2年4月16日

綜上所述,湖北省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是安全施工的法律保障,同時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規範了湖北省建設工程的環境。作為湖北省的地方性文件是適應湖北省經濟發展的,也是湖北省經濟發展的一種法律依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寧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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