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還款協議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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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還款協議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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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責任


第一節 業主的質量責任

第六條 發 包 業主應按有關規定將建設工程發包給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商。

業主應對單位工程實行總包,不得肢解發包。特殊專業工程確需部分發包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質量管理人員 按規定應委託監理或業主自願委託監理的建設工程,業主應委託與工程要求相適應的建設監理機構進行監理。

按規定不實行監理的工程,業主應配備工程質量管理人員,其工程質量管理人員人數和資格應與工程質量管理要求相適應。

第八條 質量監督手續 業主應在施工前按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九條 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提供 業主一般不提供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確需由業主提供的,應與施工承包商在合同中事先約定。

業主提供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必須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種類、規格、數量、質量等要求並有產品合格證明,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有權拒絕接受。

業主不得強行為施工承包商提供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或要求施工承包商向其指定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單位採購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

第十條 組織設計文件會審交底 業主應按規定參加初步設計文件的會審,並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承包商與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圖紙設計交底。

第十一條 竣工驗收及備案 竣工的建設工程,業主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程竣工驗收條件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擅自使用。

業主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作為房屋產權登記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建設工期
業主應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勘察設計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的技術能力,合理確定勘察設計週期和施工工期;合同簽訂後,確需縮短建設工期的,應徵得承包商的同意,並不得影響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價格 業主應按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價格管理的規定與承包商在合同中合理確定建設工程價格。

業主應鼓勵和支持施工承包商建造優良工程,對質量達到優良等級的工程給予獎勵。

第二節 勘察設計承包商的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週期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按合同確定的勘察設計週期進行勘察設計,不得擅自推遲提交勘察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應積極採用國家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勘察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合同規定;

(二)勘察文件內容應準確、可靠、合理;

(三)設計文件必須以勘察文件為依據,滿足相應設計階段的技術要求,施工圖紙完整配套,標註清楚,説明完整;

(四)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應註明其規格、型號、性能、色彩等技術指標和質量要求,但不得指定供應單位。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服務
勘察設計承包商應負責向業主和施工承包商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按規定做好現場服務,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問題,並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新工藝的建設工程,設計承包商應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三節 施工承包商的質量責任

第十七條 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明確保證質量的具體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

施工組織設計應抄送業主。業主對施工組織設計提出的合理意見,施工承包商應予採納。

第十八條 施工人員 施工承包商應在施工前確定符合工程要求的項目經理和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並通知業主。

項目經理應具有相應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取得資質證書,持證上崗。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的採購、檢驗 施工承包商採購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必須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

施工承包商應對其使用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使用。

監理人員對施工承包商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有權提出複議、檢測要求,施工承包商應提供相應的資料、場地和其他協助。

第二十條 現場施工
施工承包商應嚴格按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的要求進行施工。施工中確需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由業主簽署意見,經設計承包商同意並修改。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商應服從監理人員依其職權作出的指令。

第二十一條 質量事故 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事故應及時報告。

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承包商應按規定向業主、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並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二條 返 修 建設工程在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或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應予以返修。

無法返修或經返修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建設工程,應予以拆除或重建。

第二十三條 工程技術檔案 施工承包商應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技術控制情況。

建設工程竣工時,施工承包商應向業主提交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四條 總包商與分包商 工程建設推行總包負責制。需要分包的工程,總包商應按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資質符合工程要求的單位。

總包商應向業主全面負責該工程的質量,分包商向總包商負責其分包工程的質量。

總包商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後,應對分包的工程進行全面有效的質量管理。

第四節 建設監理機構的質量責任

第二十五條 建設監理機構 建設監理機構應按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監理業務,建立監理質量責任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監理計劃 建設監理機構應就工程質量控制程序及其方法、驗收辦法等編制具體的監理計劃,在監理前提交業主並通知承包商。

第二十七條 監 理 建設監理機構應根據所承擔的監理業務,設立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全面負責監理工作,並委派符合工程要求的監理人員駐工地進行監理。

監理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以及設計文件的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及時整理監理資料,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實行旁站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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