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工程承包案例有哪些 - 結果分析怎麼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1、某工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商報價時業主僅給了初步設計文件,沒有詳圖。同時由於做標期較短,承包商沒有時間細算。承包商就按經驗匡算了一下,估計為40000m3。合同簽訂後詳細施工圖出來,細算後,混凝土量為56000m3。在工程中承包商與業主就設計變更影響產生爭執。最終實際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為66000m3。對此雙方沒有爭執,但承包商堅持原合同工程量為40000m3,則增加了65%,共26000m3;而業主認為原合同工程量為56000m3,則增加了17.9%,共10000m3。作為固定總價合同,這個16000m3的差額(即56000—40000)最終就作為承包商的報價失誤,由他自己承擔。同樣的問題出現在我國的一大型商業網點開發項目中。本項目為中外合資項目,我國一承包商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土建工程。由於工程巨大,設計圖紙簡單,做標期短,承包商無法精確核算。對鋼筋工程,承包商報出的工作量為1.2萬噸,並以此計算總價。而實際使用量達到2.5萬噸以上。僅此一項承包商損失超過600萬美元。

國際工程承包案例有哪些,結果分析怎麼樣?

2、我國某水電站建設工程,採用國際招標,選定國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標文件列出應由承包商承擔的税賦和税率。但在其中遺漏了承包工程總額3.3%的營業税,因此承包商報價時沒有包括該税。工程開始後,工程所在地税務部門要求承包商交納已完工程的營業税92萬元,承包商按時繳納,同時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 對這個問題的責任分析為:業主在招標文件中僅列出幾個小額税種,而忽視了大額税種,是招標文件的不完備,或者是有意的誤導行為。業主應該承擔責任。索賠處理過程:索賠發生後,業主向國家申請免除營業税,並被國家批准。但對已交納的92萬元税款,經雙方商定各承擔50%。

如果招標文件中沒有給出任何税收目錄,而承包商報價中遺漏税賦,本索賠要求是不能成立的。這屬於承包商環境調查和報價失誤,應由承包商負責。因為合同明確規定:“承包商應遵守工程所在國一切法律”,“承包商應交納税法所規定的一切税收”。

3、在某國際工程中,經過澄清會議,業主選定一個承包商,並向他發出一函件,表示“有意向”接受該承包商的報價,並“建議”承包商“考慮”材料的訂貨;如果承包商“希望”,則可以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前期工作。而結果由於業主放棄了該開發計劃,工程被取消,工程承包合同無法簽訂,業主又指令承包商恢復現場狀況。而承包商為施工準備已投入了許多費用。承包商就現場臨時設施的搭設和拆除,材料訂貨及取消訂貨損失向業主提出索賠。但最終業主以前述的信件作為一“意向書”,而不是一個肯定的“承諾”(合同)為由反駁了承包商的索賠要求。

4、新加坡一碼頭工程,採用FIDIC合同條件。招標文件的工程量表中規定鋼筋由業主提供,投標日期1980年6月3日。但在收到標書後,業主發現他的鋼筋已用於其他工程,他已無法再提供鋼筋。則在1980年6月11日由工程師致信承包商,要求承包商另報出提供工程量表中所需鋼材的價格。自然這封信作為一個詢價文件。1980年6月19日,承包商作出了答覆,提出了各類鋼材的單價及總價格。接信後業主於1980年6月30日覆信表示接受承包商的報價,並要求承包商準備簽署一份由業主提供的正式協議。但此後業主未提供書面協議,雙方未作任何新的商談,也未簽訂正式協議。而業主認為承包商已經接受了提供鋼材的要求,而承包商卻認為業主又放棄了由承包商提供鋼材的要求。待開工約3個月後,1980年10月20日,工程需要鋼材,承包商向業主提出業主的鋼材應該進場,這時候才發現雙方都沒有準備工程所需要的鋼材。由於要重新採購鋼材,不僅鋼材價格上升、運費增加,而且工期拖延,進一步造成施工現場費用的損失約60000元。承包商向業主提出了索賠要求。但由於在本工程中雙方缺少溝通,都有責任,故最終解決結果為,合同雙方各承擔一半損失。

案例分析:本工程有如下幾個問題應注意:

(1)雙方就鋼材的供應作了許多商討,但都是表面性的,是詢價和報價(或新的要約)文件。由於最終沒有確認文件,如簽訂書面協議,或修改合同協議書,所以沒有約束力。

(2)如果在1980年6月30日的覆信中業主接受了承包商的6月19日的報價,並指令由承包人按規定提供鋼材,而不提出簽署一份書面協議的問題,則就可以構成對承包商的一個變更指令。如果承包商不提反駁意見(一般在一個星期內),則這個合同文件就形成了,承包商必須承擔責任。

(3)在合同簽訂和執行過程中,溝通是十分重要的。及早溝通,鋼筋問題就可以及早落實,就可以避免損失。本工程合同簽訂並執行幾個月後,雙方就如此重大問題不再提及,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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