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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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怎麼辦

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怎麼辦?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國際慣例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要求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表現形式

一般來説,國際貿易慣例是“不成文”的,卻又為人所知並廣泛採用的國際商業習慣做法。但是,為了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一些國際組織將實踐中反覆使用,業已證明行之有效的不成文慣例加以規範性的認定、完善和解釋,編纂成文。這樣,在當代國際貿易活動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慣例,幾乎全都是成文的了。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1、國際經濟組織收集編纂、制訂的國際貿易統一條件,如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以及《1994年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方面的內容是慣例成文化的表現,其目的是統一慣例的含義,克服因對慣例解釋的不統一所帶來的適用上的困難,但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成文國際法。

2、國際經濟組織制訂的提供給當事人選用的標準合同。

3、一般交易條件。它一般是在沒有交易的統一條件又沒有標準合同的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選定的,即當事人發出要約或簽訂合同時,在報價單、價目表或合同上記載的交易條件,一經對方當事人認可,即為有效。

4、在某些行業中長期流行的慣例。如“紡織品一經開剪即不考慮賠償”的原則,是國際紡織品貿易的一項慣例。

5、特定貿易方式下形成的一些習慣性做法。如拍賣中的“擊槌成交方式”。

6、港口、碼頭慣例。世界主要港口在裝運貨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慣例,如果當事人在協商中未對有關風險、費用和責任等作出規定,一般按其相關港口、碼頭慣例處理。

7、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出的典型仲裁裁決案例。

三、國際貿易慣例的法律

效力嚴格地説,國際貿易慣例並不是法律,但它具有準法律的性質。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並不當然地產生法律約束力,除極少數的慣例具有強制性外,絕大多數是任意性的,但它們在下列情況下產生法律約束力:

1、通過合同或協議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辦事。在當事人之間,如果事先約定按某項國際慣例行事,且在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明確規定,那麼該項國際慣例將對當事人各方產生法律效力,具有強制性。但這種約束力並不是來自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自於“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例如:在一張來自於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中已註明:除本信用證另有規定外,本信用證按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辦理。如果受益人對此沒有異議,這張信用證的所有各方當事人,包括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均受UCP500慣例的約束。

2、司法或仲裁實踐中引用國際貿易慣例。這是國際上比較普遍的做法,如果當事人對某一問題沒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也未註明適用某一項國際慣例,在合同的執行中發生爭議時,受理該爭議的司法機構或仲裁機構也往往會引用某一國際貿易慣例進行判決或裁決。如果此項判決或裁決是終局的,那麼,被引用的國際慣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也不是來自於國際慣例本身,而是來自於判決或裁決。

3、國內法、公約或條約中準用國際慣例。如果某項國際慣例已被吸收進當事人所在國家的法律或當事人所在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或條約中,則此項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中國的許多立法均明確規定了國際慣例可以予以適用,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第3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四、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

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方法,是指國際或國內的仲裁、司法機構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處理爭議的方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具體有兩種方法:

1、明示認定方法。依照該方法,判斷慣例是否有效,關鍵在於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默示推定方法。這種方法一般多使用於當事人有共同選擇某一慣例的意向,但沒有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情況。“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併為他們所經常遵守。”它以推定的形式適用慣例,排除當事人爭執。

適用這種方法的慣例一般應具備這樣兩個條件:

1、該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及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併為他們經常遵守;

2、這種慣例,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即從交易開始,雙方當事人就應該知道某一慣例適用於他們之間的貿易。

對於按照國際貿易慣例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怎麼辦,本站小編建議在未具體明確規定事項的合同中,如果因為合同中對某一事項規定不明確或者沒有規定發生爭議應當立即查詢或者向專業人士諮詢在這方面是否有明確的國際慣例,按照國際慣例如果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事項一般以國際慣例為處理原則。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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