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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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拖欠工程價款導致的法律糾紛相當常見,工程價款不到位還會導致施工方無法支付工人工資,又因拖欠工資產生新的糾紛,所以,要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就需要解決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的問題,那麼到底該怎麼解決呢?承包人享有怎樣的權利呢?本站小編為你整理以下內容,相信對你會有所幫助。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一、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價款,承包人有優先受償權。簡單説是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一)行使期限

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期限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工程未竣工的,行使期限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六個月。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二)優先受償的範圍

限於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勞務人員報酬、材料款、用於建設工程的墊資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未用於建設工程的借款以及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範圍。

(三)優先受償權隨承包人工程價款債權一併轉讓。

二、合同相對性有條件的突破

實際施工人(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包工頭)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參加訴訟。

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施工人要求發包人給付工程款,發包人以實際施工人要求給付的工程款高於其欠付的工程款進行抗辯的,應當由發包人承擔舉證責任。

同時為防止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濫用而損害發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規定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需注意的是:在違法分包和轉包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沒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並未形成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儘管上述兩種合同無效,也應受到合同相對性的制約。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故其糾紛的地域管轄,不屬於不動產專屬管轄,而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但這裏有個問題,鐵路工程屬於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會不會也適用這一條。需最高院進一步明確。

四、掛靠關係形成的對外債務糾紛

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對名為項目經理的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或以項目經理部名義對外與發包人、材料供應商等發生合同關係的,應當分別按照有權代理、表見代理、無權代理的情形處理,同時對錶見代理的認定,應當掌握從寬認定的原則。

小編已經為你詳細介紹了承包人優先受償權以及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以及工程因掛靠遺留的對外債務的知識,這些是追索工程價款最常遇到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索要工程款的方法不同,相信你一定有所收穫。如果你需要任何法律幫助,歡迎使用我們本站的在線法律諮詢平台,我們定將竭誠為你提供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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