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鑑定,但爭議事實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鑑定的除外。

(四)、《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範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覆。逾期未答覆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覆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工程款支付的法律依據的知識,主要是為大家介紹了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發包方的支付期限以及默認期限、工程款支付訴訟的注意事項等知識,當大家遇到工程款拖欠的問題時,一定要學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