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劃分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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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責任劃分怎麼分

很多時候我們都不希望發生工程質量責任,因為一旦要劃分了就意味着有了工程事故發生。這是會帶來很大的損失危害的。不過該分清的還是要分,比如説工程質量責任劃分問題,只要明確責任,才能讓後續的事情更快更方便的解決。

(一)工程質量責任由承包方承擔的一般原則

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就建設方與承包方及建築施工方而言,其責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擔。《建築法》第58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第5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在認定施工方對工程質量承擔責任之時,一般界定在以下幾個方面:

1、建築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和施工技術規範施工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2、建築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規範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

3、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中,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出現問題;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留有滲漏、開裂等問題,均應歸入承包方應承擔的質量責任。

(二)工程質量責任由發包方承擔的例外情況

《合同法》第256條第257條規定,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也在一般原理上支持了工程承包方作為特殊承攬人的免責事由。包括:

1、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配件、設備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3、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三)工程質量責任推定由發包方承擔的特定情況

這主要指工程未經驗收合格發包人擅自使用的情形,發包人以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承包人承擔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建築法》第61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也作了同樣規定。如果發包人在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情況下,仍然擅自或強行使用,即可視為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認可,或自願承擔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質量責任。這也是合同法原理中交付工程責任風險轉移的體現。

對此應明確的是,發包人如果僅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築物而要求其承擔整體建設工程的質量瑕疵風險明顯權利義務不對等,司法裁判中應對其責任限定於實際的部分建築。與此同時,考慮到《建築法》第60條第1款對建設工程質量的基本強制性要求,在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情況下,承包人仍應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在合理使用壽命內承擔質量責任。這是建設施工合同不同於一般承攬合同的特殊之處,是由法律強制性規範對施工承包方作出的義務性規定。而司法實踐中認定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則可以結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的標準,參照技術部門的意見作出判斷。

以上就是對工程質量責任劃分的明確規定,雖然不想,但是該責任認定就該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辦理。很多時候只有責任劃分明確,事情才能有效的去解決。不過還是希望有關部門可以做到事前的質檢工作,避免不幸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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