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怎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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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常見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主要有混凝土構件裂縫、屋面滲漏、地面起殼起砂等,從建設工程參與主體上對造成上述質量問題的原因作劃分,主要有建設單位的原因、勘察單位的原因、設計單位的原因、施工單位的原因和監理單位的原因,也有可能是以上參建單位中的兩方或者多方原因。一旦建築物的質量出現問題,我們首先就需要查明質量產生的原因,進而確定應對該質量問題的成因承擔責任的責任主體。
比如建設單位採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行業標準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單位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是責任主體。施工單位除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外,還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及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如果因施工單位未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是責任主體。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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