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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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工程方面的工作越來越多,難免會出現工程質量方面的問題,那麼很多人不瞭解發生這類問題要如何解決,不知道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標準,這樣可能會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情況,或者出現損害自己利益的事情,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根據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工程質量事故分為4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的時候要如何處理?

1、發生一般工程質量事故要及時報告,由公司組織項目經

理部將事故情況查清,提出處理方案和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經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處理。

2、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公司,並要求各相關單位在五日內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報告書》直接報告市建委質量處、建設部建築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結構倒蹋事故應在3小時內用電話報告上述單位。

3、重大質量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由總包和事故責任單位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力量進行調查處理,制定處理方案,屬於各單位的質量事故由該單位組織人員處理,但提出的處理方案和措施要報公司批准。

4、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按規定填寫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表和文字報告,文字報告內容包括事故情況、責任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應如實上報,不得隱瞞和縮小,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隱瞞事故處理,並追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①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不按要求上報,或己報告但未經上級批准擅自處理者。

②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後自行修改設計或用其它手段掩蓋實情不如實上報者。 三、有意縮小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降低事故等級者。

第二十九條 發生工程質量事故,有關領導、工程部門、技術部門、質量部門及有關部門都要親自參加調查研究和處理。

第三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後,影響結構安全、改變外形尺寸和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其處理方案及措施需經設計單位同意。

由上述可知,當發生工程質量方面的問題的時候,要好好了解上述材料,根據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標準,來衡量這個事故屬於哪個等級,然後根據上述材料的步驟,帶着相關的手續到有關部門如實上報,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讓他得到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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