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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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障各地的工程質量。幾乎是每個地方的政府都會制定當地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這樣可以有效的監督工程的完成。因此很多人都想要知道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內容是什麼?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吉林省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一、《吉林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修正案》

第三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質量缺陷時,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應當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年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工程售房單位對用户的保修期要從交給用户住房鑰匙之日起計算,在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為用户保修;超過施工單位保修期,在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內的,由售房單位自行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實行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質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數返還。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或者損壞,應當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和賠償所需要的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按以下規定承擔:

(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承擔濟責任;

(二)由於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於施工單位採購的或者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採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責任單位發生解體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維修,所需費用從原責任單位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傢俱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責任方應在維修開始時,向施工單位付款,維修結束時付清款。

第二十九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用户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要求建設單位予以維修。施工單位自接到建設單位維修通知之時起,應當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並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限內修復。經兩次通知施工單位仍未按時到達現場,用户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負責。

首先,吉林省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着重的強調了工程必須要實行保修制度。同時在保修制度的前提之下還規定了質量保證期限。建設工程,它的保修期限的話是從竣工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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