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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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對於工程質量的管理趨於規範,監管也變得越加地嚴格。這些工程的質量保證能夠更好地促進我們的生活。相對的,不同省份對於工程質量有着不同的管理條例。小編將以江蘇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來為大家説明。

江蘇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江蘇省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主體內容為:

第四章 工程質量

第二十條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築構配件生產、主要工藝設備和專業關鍵設備及複雜的設備加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範和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 用於工程建設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並持有有權部門認可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書及有關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應當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質量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項目,其質量由總承包人負責。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後,負責施工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期限,對工程進行保修。保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必須確保工程質量,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及交付使用後發生的質量事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工程安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預防火災以及抗禦地震、洪澇、颶風等自然災害和次生災害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凡涉及工程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加層、裝飾裝修、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應當確保工程設施原有安全性能,並應當提出改造設計方案,報工程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和承包人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聲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施工現場範圍內的公共設施及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的安全。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舉報。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手續;可能影響到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的,還應當事先通知該地區的單位和居民:

(一)臨時佔用批准範圍以外場地的;

(二)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的;

(三)臨時停水、停電、停熱力、停煤氣、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條

承包人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責任制度。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對在施工中危及人身安全的違章作業,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並有權檢舉和控告。

《江蘇省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全文涵蓋了七個方面的內容,以上只是江蘇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部分內容。通過上面的內容可以知道,現在對於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越來越趨於完善。如果有相關情況或者有相關疑惑,歡迎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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