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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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局規劃辦辦理)

公路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需要哪些材料證件?

2、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資格證書(監理合同)及工程管理人員名單(已備案的監理合同、工程現場監理人員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3、施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證明(由施工單位出具的建設單位已提供施工現場“三通一平”的證明);

4、中標通知書及工程承包合同(地區招標辦辦理設計、監理、施工中標通知書、已備案的工程承包合同);

5、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已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外地企業到地區建設局辦理建設工程承包許可證、該項目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證書複印件);

6、施工圖紙、技術資料及施工組織設計(地區審圖中心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已經監理審批);

7、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及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分別到計委和質量安全監督站辦理)

8、建設資金保函或審核證明(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7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於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擔保);

9、其它資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二十五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須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六條 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第三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依法保護環境、保護文物古蹟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有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建築施工單位在開展公路工程施工前,需要依法申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許可證,須攜帶規定和要求的相關證件材料,到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報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管轄權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處於五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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