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脩金3%的政策什麼時候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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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質量保脩金3%的政策什麼時候實行?

工程質量保脩金3%的政策什麼時候實行

2017年7月1日實行。

2017年1月份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制定並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為建築企業減負。

1、兩種情況,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1)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2)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2、預留金額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7月1日起執行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7月1日起執行3%)。

3、預留保證金可第三方託管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二、建築工程質保金條款應該規定哪些?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6、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7、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三、如何退還建築工程質保金?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綜上所述,按照最新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工程質量保脩金3%的規定正式實施,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幫助建築企業減輕負擔。並且按照規定,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不再繳納質保金。採用其它形式對工程質量進行擔保的,也不要支付工程質量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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