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何時返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7W

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何時返還?

建築工程質量保脩金,一般是業主單位根據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一定比例扣留,但是當施工企業要求返還保脩金時,業主單位往往以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不予返還保脩金,給施工企業帶來困擾。那麼,建設工程質量保脩金到底何時返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

一、保脩金與缺陷責任期

在《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中使用的是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概念,沒有缺陷責任期的提法。

2005年1月12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其中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此處,將質保金和缺陷責任期進行了掛鈎。但未對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進行區分。

2007年由發改委等九部委聯合發佈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版》又出現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但同時保留了“保修期”的概念(第四章“合同條款及格式”第19條“缺陷責任與保修責任”)。但同樣未明確定義“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區別。

“缺陷責任期”得到廣泛認知應該是在2013年4月3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局發佈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其《通用條件》第15條“缺陷責任與保修”中同時出現了“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質保金”等的概念。其中規定:“缺陷責任期”最長時間不得超過24個月;“缺陷責任期”到期後,業主單位除扣除已發生的費用外,其餘部分“質保金”就應返還;“缺陷責任期”到期後承包人仍應按約定或規定承擔保修義務

二、保修義務與保修期

關於保修義務:《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三、小結

綜上所述:

(1)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是二個概念,且保修期時間遠遠長於缺陷責任期。

(2)質保金的返還時間與缺陷責任期相掛鈎,而非與保修期掛鈎。如對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是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如質保金與保修期限掛鈎,則質保金返還期限可能70年或更長時間之後,這將嚴重損害承包人的利益。同時,質保金與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也是不同的概念,退回質保金並不意味着保修期限與保修責任的終結,退回質保金後承包人仍應按約定或規定的保修期限履行保修義務。

我們可以看出保脩金的不同,保脩金與缺陷責任期不同,保修期與質保期也不同。質保期往往是法律規定的期限,而保修期,是與業主單位約定的期限,在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就應該返還保脩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