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人死亡找哪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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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築工地人死亡找哪個部門?

建築工地人死亡找哪個部門?

建築工地人死亡要根據具體的原因來確定具體找哪一個部門,建築工地意外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需要經過調查以後才能確定,如果是工傷事故的話,就應該是建築單位的責任。如果死亡的工人違反了工地的安全規定之類的導致死亡,工人本身也有一定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關鍵是看乙方和甲方之間,能不能成立承攬關係。若乙方是承攬人(相應地,甲方是定做人),則乙方將承擔主要或全部責任。

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7175元)。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建築工地上的工程如果存在一些身體方面的傷害或者是導致人員死亡的話,那麼必須要找到相應的責任主體。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首先是需要判定一下是否屬於工作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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