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2021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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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2019是怎樣的

監理工程質量驗收規範2021是怎樣的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l 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時,應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規模,可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期限,以及工程特點、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環境等因素確定。

3.1.2 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成,且專業配套、數量應滿足建設工程監理工作需要,必要時可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3.1.3 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將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人員構成及對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任命書應按本規範表A.0.1的要求填寫。

3.1.4 工程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時,應徵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調換專業監理工程師時,總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3.1.5 一名總監理工程師可擔任一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當需要同時擔任多項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總監理工程師時,應經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過三項。

3.1.6 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終止時,項目監理機構可撤離施工現場。

3.2  監理人員職責

3.2.1 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及其崗位職責。

2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3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檢查監理人員工作。

4 組織召開監理例會。

5 組織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6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7 審查開復工報審表,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8 組織檢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9 組織審核施工單位的付款申請,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10 組織審查和處理工程變更。

11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12 組織驗收分部工程,組織審查單位工程質量檢驗資料。

13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14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5 組織編寫監理月報、監理工作總結,組織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3.2.2 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下列工作委託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1 組織編制監理規劃,審批監理實施細則。

2 根據工程進展及監理工作情況調配監理人員。

3 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 簽發工程開工令、暫停令和復工令。

5 簽發工程款支付證書,組織審核竣工結算。

6 調解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合同爭議,處理工程索賠。

7 審查施工單位的竣工申請,組織工程竣工預驗收,組織編寫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8 參與或配合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2.3 專業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下列職責:

1 參與編制監理規劃,負責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涉及本專業的報審文件,並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

3 參與審核分包單位資格。

4 指導、檢查監理員工作,定期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本專業監理工作實施情況。

5 檢查進場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的質量。

6 驗收檢驗批、隱蔽工程、分項工程,參與驗收分部工程。

7 處置發現的質量問題和安全事故隱患。

8 進行工程計量。

9 參與工程變更的審查和處理。

10 組織編寫監理日誌,參與編寫監理月報。

11 收集、彙總、參與整理監理文件資料。

12 參與工程竣工預驗收和竣工驗收。

3.2.4 監理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 檢查施工單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設備的使用及運行狀況。

2 進行見證取樣。

3 複核工程計量有關數據。

4 檢查工序施工結果。

5 發現施工作業中的問題,及時指出並向專業監理工程師報告。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等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並應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建設單位。

3.3.2 工程監理單位宜按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 工器具。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一般規定

4.1.1 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4.1.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4.2 監理規劃

4.2.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4.2.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 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 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4.2.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工程概況。

2 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目標。

3 監理工作依據。

4 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 監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質量控制。

7 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 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4.2.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並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4.3 監理實施細則

4.3.1 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4.3.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並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4.3.3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 監理規劃。

2 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4.3.4 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專業工程特點。

2 監理工作流程。

3 監理工作要點。

4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4.3.5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實施細則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充、修改,並應經總監理工程師批准後實施。

對於監理工程質量的驗收規範,在整個工程的施工以及驗收前,都是需要相應的施工監事人在場進行監守的。對於施工時的安全規範,以及使用工程的質量安全等方面,監事工程人員都是有着第一責任的,並且需要承擔起這份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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