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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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的期限
在工程建築上,對於工程質量也是有保修期,如果工程質量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任何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建築工程的不同,保修期的時間也不同。具體如下所述: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建築保温工程,為五年;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五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兩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兩年;
5、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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