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包括哪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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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認定存在轉包主要包含以下7種情形:
1.施工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3.施工承包單位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或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不履行管理義務,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4.施工承包單位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的採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5.勞務分包單位承包的範圍是施工承包單位的全部工程,勞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承包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
6.施工承包單位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建築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
轉包,是指施工單位承包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轉包包括哪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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